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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1007号

鲁娜与王佳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娜,王佳臣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007号申请人鲁娜,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佳臣,男,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娜与被执行人王佳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佳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刘奇芳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邱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