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3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1108。
法定代表人:滕树程,系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朝,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敬福,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诉被告陈敬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以被告陈敬福已偿还本金2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书面承诺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所欠原告的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邓怀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姚语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