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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383号

甄勇成诉甄达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甄勇成,甄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83号

原告:甄勇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秀梅(原告甄勇成胞姐),住会同县坪村镇大顺村*组。

被告:甄达林,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达俊(被告甄达林之兄),住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甄勇成与被告甄达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同年7月5日,原告甄勇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甄勇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甄勇成负担。

审 判 长  粟 谦

代理

审判员  蒋娟艳

人民陪审员  赵中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蒋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