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83号
原告:甄勇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秀梅(原告甄勇成胞姐),住会同县坪村镇大顺村*组。
被告:甄达林,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达俊(被告甄达林之兄),住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甄勇成与被告甄达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同年7月5日,原告甄勇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甄勇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甄勇成负担。
审 判 长 粟 谦
代理
审判员 蒋娟艳
人民陪审员 赵中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蒋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