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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923号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国力、袁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国力,袁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923号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张国力、袁丽。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力、袁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闫蕊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