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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924号

闫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924号

原告:闫某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祝云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池艳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