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00号
申请人:高波。
被
申请人:王永庆。申请人高波与被申请人王永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鲁V×××××号牌机动车予以扣押,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该车后,因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永庆所有的鲁V×××××号牌机动车一辆予以扣押。银行存款冻结期��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善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