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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553号之一

杜惠民与李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杜惠民,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杜惠民。

被告:李阳。

原告杜惠民与被告李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杜惠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惠民以与被告李阳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惠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惠民负担。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爱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