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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542号

王永和与天津中房渤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永和,天津中房渤海投资有限公司,孟晓苏,中房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42号

原告:王永和,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天津中房渤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小杨庄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晓苏。

第三人:孟晓苏,男,194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中房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岭。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永和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鹏

代理

审判员  简福新

人民陪审员  郭玉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