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42号
原告:王永和,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天津中房渤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小杨庄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晓苏。
第三人:孟晓苏,男,194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中房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岭。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永和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鹏
代理
审判员 简福新
人民陪审员 郭玉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