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832号
原告:蒋玲,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人,现住永州市祁阳县。
被告:邓玉辉,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蒋玲诉被告邓玉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蒋玲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于同年12月31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冷水滩购买了房屋,因双方生活环境及性格差异较大,存在沟通障碍,被告对原告变相实施暴力且不务正业,彻底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玉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永州市东安县,被告长期居住在东安县,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冷水滩区购买了房屋,但被告一直工作生活在东安县,故本案应由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素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雷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