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东,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黄平,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东与被执行人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平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平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黄平所有的罗源县松山镇渡头1号菁华园7#楼203单元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执行标的较小不宜拍卖。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孔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