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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潘玉彩与被执行人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玉彩,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潘玉彩,1978年7月1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邹成勇,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副总经理。潘玉彩与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苏0114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该调解书:

一、被告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帐簿、原始凭证供给原告潘玉彩查询。

二、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前去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与石华街18号并未找到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其法人李琦均未果。2017年7月5日,潘玉彩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孙 捷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贾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