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潘玉彩,1978年7月1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邹成勇,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副总经理。潘玉彩与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苏0114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该调解书:
一、被告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帐簿、原始凭证供给原告潘玉彩查询。
二、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前去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8号与石华街18号并未找到江苏聚众力纺织品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其法人李琦均未果。2017年7月5日,潘玉彩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孙 捷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贾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