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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4598号

蔡某1与蔡某2、蔡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4598号

原告:蔡某1,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2,男,1939年10月8日出生,住马来西亚,。

被告:蔡某3,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住马来西亚。

被告:蔡某4,男,1934年8月24日出生,住马来西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1与被告蔡某2、蔡某3、蔡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1于2017年7月4日以欲与其他继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蔡某1自愿撤回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某1负担。

审 判 长  洪新民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钟越速 录 员  洪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