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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93号

方达正与方国朝、钱桂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593号本院在执行方达正与方国朝、钱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桂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钱桂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