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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68号

汪月琴、胡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月琴,胡鹏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汪月琴,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胡鹏辉,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月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128元。我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胡鹏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鹏辉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胡鹏辉至今未履行,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