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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287号

高厚忠与王泽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厚忠,王泽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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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287号

原告:高厚忠,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王泽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高厚忠与被告王泽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尊文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永花

书记员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