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287号
原告:高厚忠,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王泽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高厚忠与被告王泽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尊文
人民陪审员 杨 秀
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永花
书记员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