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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720号

刘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720号

原告:刘某,女,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叶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