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720号
原告:刘某,女,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叶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