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937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心东,该行职工。
被告:汪宏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宏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以被告汪宏升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爱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范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