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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504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肖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固始客运公司)。

负责人:朱久成,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固始客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元,由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立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汪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