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231号
原告:段凯乐,男,200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学生,住浠水县,
法定代理人:段某(系原告段凯乐父亲),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被告:李广,男,200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学生,住浠水县,
被告:李猛(系被告李广父亲),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被告:凃婷婷(系被告李广母亲),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被告:浠水县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浠水县南城开发区二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卫,校长。
原告段凯乐诉被告李广、李猛、凃婷婷、浠水县第二实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凯乐的法定代理人段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凯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段凯乐负担。
审判长 邱 峰
审判员 郭梦宇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夏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