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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231号

段凯乐与李广、李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段凯乐,李广,李猛,凃婷婷,浠水县第二实验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231号

原告:段凯乐,男,200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学生,住浠水县,

法定代理人:段某(系原告段凯乐父亲),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被告:李广,男,200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学生,住浠水县,

被告:李猛(系被告李广父亲),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被告:凃婷婷(系被告李广母亲),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

被告:浠水县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浠水县南城开发区二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卫,校长。

原告段凯乐诉被告李广、李猛、凃婷婷、浠水县第二实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凯乐的法定代理人段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凯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段凯乐负担。

审判长 邱 峰

审判员 郭梦宇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夏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