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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336号

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沈典荣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沈典荣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汇峰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16762J(1-1)。

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典荣,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与沈典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沈典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张 升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