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水泉镇。
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无业,住喀左县水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占廷
审判员 白金刚
审判员 夏 立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羿 士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