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506号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锦山,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张某,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崔欣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