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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047号之二

李少松、张笑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少松,张笑天,李玉玲,李玉国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少松,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笑天,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玉玲,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玉国,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