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少松,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笑天,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玉玲,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玉国,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