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859号
原告:赵国良,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何小亚,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国良诉被告何小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国良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良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赵国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 记员 丁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