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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171号

李存民与李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存民,李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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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民初1171号原告李存民,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忠,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柱峰,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原告李存民与被告李柱峰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存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忠,被告李柱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存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11时左右,被告与本村陶秀珍发生交通事故,我随120去县医院,陶秀珍需动手术,李柱峰没钱,借我现金5000元,并书写借条,许诺4-5天归还。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

被告李柱峰辩称:借条是我打的,但是我没收到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农历十一月初九���上午11点左右,被告李柱峰在学校附近等孩子放学,曹秀珍(陶秀珍应为音误)骑电动车在此路过,结果倒地受伤,原因不明。被告李柱峰将其扶上自己的三轮车准备送牛角店医院检查,并让自己的妻子邵桂荣回家取钱。原告李存民与曹秀珍的丈夫李存良系院中兄弟关系,听到消息后,开车来到大李中学附近,遇到李柱峰夫妻、曹秀珍、李存常,原告建议直接拨打120送县医院检查。120车来了后,李柱峰夫妻、曹秀珍、李存常四人随着到县医院,原告自己开着去县医院,原告到县医院时,被告李柱峰已经向医院交了住院押金1000元。医生检查后说“骨折了,需要动手术,交10000元押金”。被告李柱峰称需回家取钱,原告李存民将被告李柱峰及李存常用车带回家,被告李柱峰的家属邵桂荣在医院照顾曹秀珍。当天晚上,被告李柱峰对原告说自己家中有5000元,让原告准备5000元,并书写了借条,内容为“借李存民伍仟元正(5000)大李四队李柱峰2016年12月七号---四至五天还”。当晚,原告没有给付被告现金。第二天(2016年12月8日)早晨,原告拿着5000元到被告家,打算一起去医院,但被告拿出5000元给原告,让原告带去医院,并称自己因接孩子不去医院了。原告到医院后,将10000元交给邵桂荣,当时有李存良在场。邵桂荣和曹秀珍的丈夫李存良一起将10000元交给医院。2016年12月15日,曹秀珍出院,被告李柱峰的家属邵桂荣和李存良一起办理的出院手续,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完实际花费10388.48元,已缴纳现金11000元,剩余的611.52元由邵桂荣拿走。经向曹秀珍丈夫李存良调查核实,李存良及家人均认为是被告李柱峰将曹秀珍撞伤的,也认可住院的10388.48元系被告李柱峰出资的。

被告李柱峰则一直辩称曹秀珍不是自己撞到的。

本院认为:被告李柱峰因曹秀珍住院让原告李存民筹钱,并书写了借据,应当认定被告李柱峰有向原告李存民借款的真实意愿。虽原告李存民在被告书写借条当日并未立即给付被告借款,但在被告书写借条的次日,原告李存民将准备好的5000元钱连同被告自己筹集的5000元一并交给被告的家属,最终该款被用于曹秀珍的医疗费用。曹秀珍及家属均认为被告李柱峰是导致其受伤的人,也认可向医院缴纳的11000元均系被告李柱峰缴纳,该款实际是被告李柱峰所用。如李柱峰没有借款的意愿,原告李存民没有理由将5000元用于曹秀珍的手术或借款给曹秀珍。综上,因认定被告李柱峰已经收到原告李存民的借款,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柱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归还原告李存民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柱峰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岩霞判后释明书(2017)鲁1524民初1171号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法官寄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自认为自己不是撞伤曹秀珍的人,不应承担医疗费用,但这是被告与曹秀珍之间的事情,与原告李存民无关。原告李存民因被告的借款意愿给付5000元,被告应当偿还。承办法官孟凡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