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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257号

刘树明与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树明,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257号

原告:刘树明,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辉,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58号18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39687E。

法定代理人:杨时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瑜,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树明与被告重庆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刘树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树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