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807号
原告:李某1,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李某2,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5,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李某3,女,1964年6月8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李某4,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诉被告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负担。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严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