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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546号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4层4230室-5。

法定代表人:吴慧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宗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35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7日,东峰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宗联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2016年10月26日,宗联公司同意于2016年11月20日前退还该300000元投保保证金,因宗联公司未能退还,东峰公司遂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东峰公司作为要求宗联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即接收货币的一方,东峰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宗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宗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在上××市闵行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东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东峰公司诉请宗联公司返还保证金,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东峰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东峰公司的住所地在宜兴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毛云彪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代理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