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358号
原告:娄某,女,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垦社区B区。
被告:李某某,男,现羁押北安农垦看守所。
被告:关某,男,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新区。
被告:腾某某,男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新区。
原告娄某与被告李某某、关某、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批捕,现羁押在北安农垦看守所,处于侦查阶段。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批捕,现羁押于看守所且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其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利国
审 判 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王继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