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088号
原告:陈玉龙,男。
被告:赵理峰,男。
被告:张甲海,男。
原告陈玉龙与被告赵理峰、张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