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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088号

陈玉龙与赵理峰、张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龙,赵理峰,张甲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088号

原告:陈玉龙,男。

被告:赵理峰,男。

被告:张甲海,男。

原告陈玉龙与被告赵理峰、张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