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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253号

郑民华、陈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民华,陈桂,林瑞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郑民华,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陈桂,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瑞玉,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民华与被执行人陈桂、林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蕉民初字第6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黄振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