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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118号

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爱华,夏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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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亚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爱华,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

被执行人:夏立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爱华、夏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爱华、夏立军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