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442号
原告:张龙飞,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雪峰,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山,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芙蓉路中段。
原告张龙飞与被告徐立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龙飞负担。
审 判 长 崔荣涛
人民陪审员 胡湘梅
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