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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359号

泰安弘信投资有限公司、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弘信投资有限公司,袁杰,泰安清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润科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弘信投资有限公司,岱岳区夏张镇夏张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

被执行人:袁杰,女,1974年8月23日,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清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大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苏卫东。

被执行人:山东金润科贸有限公司,岱岳区汶口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海。申请执行人泰安弘信投资有限公司于山东金润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兴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月27日向申请人泰安弘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程然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耿立斌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