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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498号

王兵、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兵,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麻森邢团马村西。法定代表人苏福利,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交纳各项费用共计77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