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36号
申请人:彭琳芳,女,1996年7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
申请人:王川兰,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彭琳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川兰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附X号X房屋。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琳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川兰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附X号X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彭琳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胡潇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