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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4号之一

戴勇、杨兴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勇,杨兴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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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勇,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杨兴松,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诸辙,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戴勇与杨兴松、诸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陈汇泉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