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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909号

洪日武与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日武,王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909号

原告:洪日武,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王晓峰,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日武诉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日武于2017年7月5日以已与被告王晓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日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日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洪日武负担。

审判员  叶武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