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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756号

刘芯羽申请执行湘潭市岳塘区百花女人街服装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芯羽,湘潭市岳塘区百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刘芯羽,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方正证券公司职员,住湘潭市岳塘区学坪村3栋2单元403号。委托代理人叶宇林,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百花女人街服装店,经营场所湘潭市岳塘区金太阳装饰材料精品市场****号门面。经营者王一斌,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芯羽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百花女人街服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芯羽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贺雪军

代理

审判员  徐雅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唐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