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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42号

朱立民与刘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立民,刘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42号申请人朱立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成华,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朱立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成华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朱立民用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成华名下的房屋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申请人朱立民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