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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61号

曹明伟、李建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明伟,李建增,赵风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曹明伟,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李建增,男,汉族,1966年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赵风云,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曹明伟与李建增、赵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建增、赵风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