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曹明伟,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李建增,男,汉族,1966年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赵风云,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曹明伟与李建增、赵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建增、赵风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