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34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经武,该公司城关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昊,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郭锐,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萍,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昊、郭锐、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苏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