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065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111号印力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广志,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广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长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