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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1132号

张海民与戚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民,戚凤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民,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戚凤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靖新申请执行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杨 增

审判员 祁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景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