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610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木森,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董香粉,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李晓芳,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
申请人:刘武旺,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杜英乐,女,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晋娟霞,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王迎卫,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木森、董香粉、李晓芳、刘武旺、杜英乐、晋娟霞、王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木森、董香粉、李晓芳、刘武旺、杜英乐、晋娟霞、王迎卫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