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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保610号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木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木森,董香粉,李晓芳,刘武旺,杜英乐,晋娟霞,王迎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610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木森,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董香粉,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李晓芳,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

申请人:刘武旺,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杜英乐,女,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晋娟霞,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

申请人:王迎卫,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木森、董香粉、李晓芳、刘武旺、杜英乐、晋娟霞、王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木森、董香粉、李晓芳、刘武旺、杜英乐、晋娟霞、王迎卫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