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徐玉文,男,汉族,1978年10月生,个体,住哈密市天马路。
被执行人:哈密智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密市石油基地众望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男,汉族,1980年4月生,该公司经理,住哈密市石油基地.申请执行人徐玉文与被执行人哈密智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新220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尼瓦 · 司坎旦
审判员 阿不来孜·托乎提
审判员 阿不都 卡德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阿不都拉·司马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