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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635号

何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何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63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2007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4月7日减刑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粤0606刑初15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15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何某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杰荣

审 判 员  黄烈生

代理

审判员  彭世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法官 助理  刘 培

书 记 员  龚键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