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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48号

张磊、侯雯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磊,侯雯雯,马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48号

申请人:张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侯雯雯,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马涛,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张磊与被申请人侯雯雯、马涛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雯雯名下价值2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雯雯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