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869号
原告:贺笃金,男,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守林,男,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柱县大富豪足健道。经营者:杨国章,男,1975年2月9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天柱县上润浙黔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茂金,该公司经理。
原告贺笃金、天柱县大富豪足健道与被告天柱县上润浙黔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笃金、天柱县大富豪足健道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笃金、天柱县大富豪足健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贺笃金、天柱县大富豪足健道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立杰
书 记 员 杨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