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7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代表人:徐勤旭,行长。
被告:郭全优,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吴举,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舒继君,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郭全优、吴举、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咸瑞升 来自